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時、準確獲取保山市林業和草原局的政務信息,規范政務信息公開申請提交和接收行為,增進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方面的溝通理解,提高保山市林業和草原局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編制本指南,并按年適時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主動公開
本機關主動公開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二、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分類基本情況
信息分類依據《條例》第九、十、十一、十二條的規定,結合單位的職能,市林業和草原局產生的政務信息分為以下類別:
1、機構概況。主要包括:機構職能、領導介紹、人事信息。
2、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實施領域。主要包括:林地使用審批相關信息。
3、行政執法基礎信息。主要包括:行政權力(責任)清單、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職責和依據、行政執法程序、便民服務(辦事指南)、行政執法結果信息。
5、部門信息。主要包括:通知公告、森林防火、、疫源疫病防控、自然保護區及濕地保護管理、林業科技及林業產品。
6、財政信息。主要包括:部門預算、部門決算、三公經費、自評報告、政府采購。
7、建議提案辦理結果。主要包括:人大建議辦理結果、政協提案辦理結果。
8、公開報告。主要包括:年度報告。
信息的編排體系主要包括信息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文件編號、發布機構、發布日期等項。
(二)公開渠道
1、“保山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uon6bn.com/bmym/bsslyhcyj/zfxxgkpt.htm);
2、其他:微信公眾號、報刊、廣播、電視等。
(三)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各類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依申請公開的有關事項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提供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提供申請人的真實信息以及有效證件。申請表可以到保山市林業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點領取或“保山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林業和草原局對應欄目”下載打印。
(一)申請接收渠道
1、當面提交
保山市林業和草原局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局辦公室
辦公地址:隆陽區太保北路10號;
辦公時間: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30;
工作日:每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0875-2122861;
2、信函或傳真提交
申請人可以通過信函及傳真方式向保山市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提交申請。
來信請寄:保山市隆陽區太保北路10號,保山市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收),同時來信封面左上角備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郵政編碼:678000。
傳真號碼:0875-2120748;
3、網上申請
申請人可以訪問“保山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uon6bn.com/zwgk/ysqgk.htm,在信息公開欄中“依申請公開”頁面,在線填寫提交申請。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服務業務
(二)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可在保山市林業和草原局信息公開申請受理點領取或在“保山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政務公開專欄下載打印。
2、申請表應準確載明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載體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內容描述應當指向明確,建議詳盡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確定信息內容的特征描述,并按照“一事一申請”的原則提交。
3、當面申請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通過郵政寄送或傳真提交申請的,應隨申請表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網上申請的,應上傳有效身份證件掃描件或照片。
4、保山市林業和草原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保山市林業和草原局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收費標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執行。
(三)申請辦理的有關說明
保山市林業和草原局對收到的信息公開申請,將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作出處理和答復。
1、對于符合《條例》申請要求的,按《條例》第三十六條作出答復。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根據相關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保山市林業和草原局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保山市林業和草原局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2、辦理期限: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保山市林業和草原局有權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3、申請不符合《條例》有關規定的,向當事人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指引其向相關單位咨詢或按其他有關程序辦理。
四、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及職能
保山市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地址:保山市隆陽區太保北路10號,聯系電話:0875—2122861;傳真號碼:0875—2120748。
五、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保山市林業和草原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